《通知》规定,凡符合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,从事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(试行)》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,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;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%以上;从事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(试行)》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%以上;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%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。
其中,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,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,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(试行)》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(ito)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(bpo)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(kpo),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。
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于4月28日前,取得威海各区市科技、商务、财政、国税、地税、发改委主管部门联合出具的正式推荐文件,同申请材料(一式1份),分别报归口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。
威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须于5月4日前,根据威海市直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,指导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,并将正式申报材料、相关审核意见和修改情况说明(一式7份)报威海市科技局高新科(威海市文化中路80-2号409室)。此外,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5818652,联系刘婷女士。
闪电新闻记者 李振利 威海报道